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14 03:25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印发的《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乐森防指〔2020〕2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2.2 组织灭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火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火灾动态监测

  5.3 火场预测预警

  5.4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输送保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灾情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20〕88号)、《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乐山市应急委员会的通知》(乐府函〔2019〕96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森林防灭火工作体制机制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5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

  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专业的事情专业的人来做的原则,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协助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关键部位、敏感地区、重点单位制定专项扑火预案;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部门指导。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市、区)及电力企业排查治理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督促电力企业定期开展输配电设施巡检、巡线剪枝、线下可燃物清理工作。市林业园林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打早打小和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乐山军分区负责组织部队民兵和协调来乐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部门“三定”规定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火指挥

  坚持“属地指挥、分级指挥、统一指挥、专业指挥”原则。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相应地方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各自行政区内的指挥工作。跨市(州)的森林火灾,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协调指导下,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分别由县(市、区)、市(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或者协调指挥扑救。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按照行政指挥与专业指挥相结合的原则,由党政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火场全面指挥工作;参与现场火灾扑救的专业队伍职务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由其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火灾扑救,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部队和民兵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支援力量为辅,地方半专业扑火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需要调用应急航空救援飞机时,由市应急局协调办理。

  跨县(市、区)调动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市、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马边彝族自治县、沐川县、犍为县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具体负责马边彝族自治县、沐川县、犍为县、五通桥区、井研县等地区。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峨眉山市、沙湾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具体负责峨边彝族自治县、金口河区、峨眉山市、沙湾区、市中区、夹江县等地区。

  申请调用其他市(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政府或者市应急局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市、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县应急、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短信、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接到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适时发布禁火令。

  5.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级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县(市、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火灾动态监测

  依靠省上利用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气象灾害防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巡护侦察、地面瞭望、人员巡护、视频监控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森林火灾监测网络。

  5.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市、县气象部门应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联合林业部门发布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4 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根据《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川森防指〔2020〕14号)要求,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准确、逐级规范上报森林火灾信息。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委、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机构负责指挥并上报市应急委;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立即上报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并由省级防灭火指挥机构参与协调指挥;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县人民政府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和协调地方专业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专业队伍,申请调配航空灭火飞机、远程灭火炮、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现场处置,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保持通讯畅通,设置火情观察哨,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及时预警,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2 转移安置人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当居民点、场镇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方,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民用等重要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物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疏散受威胁的群众并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水灭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由火灾发生地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根据响应等级落实响应措施。

  初期火情火灾(未达到本级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森林火灾)由市林业园林局协助指导处置,负责火灾信息的收集,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送。一旦启动本预案的应急响应,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森林火灾扑救,负责收集火灾扑救信息,市应急局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6.3.1 IV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假期,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原始林区、城镇和重要设施周边、市(州)边界的森林火灾,且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与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研究决定启动IV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工作组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带队,市林业园林局、市应急局和市公安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4)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市、区)森林专业扑火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5)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6)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到油库、危化品源、军事设施、铁路、高速公路安全或自然保护地安全的森林火灾,且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共同组织研究,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常务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2)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就近协调扑火力量、物资及装备等参加火灾扑救。

  (3)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属地气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带队,市应急局、武警乐山支队、市气象局、市林业园林局和市公安局相关人员组成。

  (5)指导做好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且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并报市应急委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在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乐山军分区副司令员带队,市应急局、市公安局、武警乐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派遣森林消防部队和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扑救,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市气象局指导、督促属地气象部门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相关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过火面积超过80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3)森林资源遭受重创,生产和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林区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已举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报请指挥长同意,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指挥长或者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下设综合组、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指挥长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协调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提请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区、市)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队,市应急局、乐山军分区、武警乐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数字经济局和市林业园林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靠前指挥。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国家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或县(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

  7.2 输送保障

  按所属关系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及装备运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车辆。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信息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 物资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必要的物资增援。需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

  7.5 资金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灾情调查评估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针对重大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表扬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任务


  一、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乐山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林业园林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经济信息化局局长,市公安局有关副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武警乐山支队有关副支队长。

  成员:乐山军分区、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数字经济局、武警乐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支队长任副主任。

  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园林局:负责指导处置初期火情火灾,牵头灾损评估、技术咨询,协调调动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参加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

  市应急局:负责在收到各级森林火灾灾情后,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负责火灾影响群众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乐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道路交通秩序和救援、运输通道,指导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舆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扑火救灾和灾情收集上报工作,以及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天然气(场)运输管线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争取国家、省加大对我市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市数字经济局:负责组织火场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协调指导通信保障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电力部门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民族宗教委:负责林区宗教活动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等。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防火宣传,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做好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指导居民受灾住房应急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因火造成的牲畜受损的调查和评估。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火灾发生地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团体游客安全疏散、撤离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火灾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伤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市医疗专家组赴现场指导和支援救治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灾发生地点的气象数据,搞好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工作。

  乐山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协调驻乐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武警乐山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市内武装警察部队投入扑火救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力量投入扑火救灾。

  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火场电力保障;负责林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一旦发生火灾,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附件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林业园林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乐山军分区、武警乐山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传达落实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乐山军分区、武警乐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组织火灾发生地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数字经济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园林局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电力保障组

  由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园林局、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火场视频监控、指挥调度、扑火设施等电力正常供应。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应急局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市级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水、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及遗体处理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在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