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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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4年12月12日 |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 四川和邦集团乐山吉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湾井 | +171m水平中央水泵房水泵自动排水控制回路无备用电源。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