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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应急管理局煤矿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川(乐山)煤安罚〔2024〕105007号)、(川(乐山)煤安罚〔2024〕105008号)

发布时间: 2024-12-12 16:25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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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执法主体 执法对象  违法事实  执法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1 2024年12月12日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四川和邦集团乐山吉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龙洞湾井  +171m水平中央水泵房水泵自动排水控制回路无备用电源。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肆仟陆佰元整(¥4,6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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