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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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 | 执法对象 | 违法事实 | 执法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 |
1 | 2024年8月28日 |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 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阳煤矿 | 瓦斯抽采系统计量装置未定期进行调校和检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 | 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