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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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应急局,乐山高新区应急分局,各科(室、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乐委办〔2019〕40号)规定,对原《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乐安监〔2018〕93号)进行了修订,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为我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许可项目审查、突发性灾害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安全隐患排查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法规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日常工作,市局相关科室、支队负责专家使用。专家类别按照专业领域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类(含烟花爆竹)、煤矿安全生产类、综合安全生产类和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类。
第二章 专家聘任
第四条 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主要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五条 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公正廉洁,热爱安全生产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备大学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经历累计10年及以上;
(四)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执业资质),实践经验丰富;
(五)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第六条 专家聘用程序:
(一)市局发布征集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函;
(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三)市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初审,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提出各专业组拟聘专家名单;
(四)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家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1)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扫描件;
(二)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
(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
复印件及扫描件;
(四)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
(五)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扫描件。
第八条 专家采用聘用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前3个月,符合条件且愿意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可以提出续聘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续聘。
第九条 对专家库内专家实行日常考核、随机回访:
(一)日常考核由使用专家科室负责对所使用的专家进行日常考核;
(二)随机回访由专家管理办公室或使用专家科室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已开展过专家服务活动的企业进行抽查回访。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约谈警告:
(一)与受指派执行任务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时,不认真负责,不能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
第十一条 受聘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科室与专家管理办公室协商后提出解聘意见,立即暂停专家资格,经乐山市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审定予以公示解聘: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指派的工作任务或正常会议、培训等活动的;
(四)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六)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第十二条 专家聘期届满前,由专家办进行考评,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制定、修订;
(二)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规划进行论证和重大安全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三)参与市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等工作;
(四)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撑;
(五)参与安全专项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核以及安全中介机构考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六)参与其他支撑安全监管事业发展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只对委托单位负责,独立行使权利;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检查(评审)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向专家管理办公室或市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五条 专家应以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中应遵守纪律并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评审、验收)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直接上下级或可能影响检查(评审、验收)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聘请参加专家活动,应向组织专家活动部门申明并回避;
(二)开展检查(评审、验收)时,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与检查对象或相关人员串通,为通过验收、评审等工作提供便利;
(三)开展检查工作时,要全面、实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交组织检查部门留存、备查;
(四)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五)不得为其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结论;
(六)严禁索取或接受被检查(评审、验收)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行为;
(七)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有关咨询、检查、评审等工作的敏感内容或个人倾向性的意见;
(八)未经专家管理办公室或业务科室同意不得擅自以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专家名义为所在单位、被检单位及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专家对一般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依据标准、规范充分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对重大疑难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暂不下结论,交由专家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形成统一意见。
第四章 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安全生产专家的聘任、解聘、表彰奖励等相关建议;
(二)负责专家日常管理、联络服务、任务选派、活动记录等工作;
(三)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并反馈相关业务科室协调解决;
(四)办理其他与专家库和专家有关的事宜。
第十八条 使用专家科室需按照安全生产相关工作部署,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填写《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使用表》(附件2),交专家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混合抽选三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对专家能力有特定要求的可采取人工选取、混合抽取。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含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备注说明。
第二十条 专家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有专家使用需求的科室年末或年初须申报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专家工作,在时间安排、工作调整、条件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参加指派任务期间,可领取劳务费(工作补贴)。劳务费(工作补贴)及公务期间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由聘请单位或任务、项目单位提供。相关部门承担的专家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纳入市级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划拨,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乐山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安监〔2018〕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