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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2-17 14:5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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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乐山市机构改革方案》(乐委发〔2019〕2号)和《关于〈乐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乐编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简称市应急局)是乐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第三条 市应急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保障能力建设。

(八)按照上级相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下拨及市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在乐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准入条件、行业标准,按权限审核、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负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与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

(十五)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六)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七)开展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八)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职能转变。

1.加强、优化、统筹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市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2.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市防震减灾局不再承担防震减灾相关项目审查等行政职责,行政职责交由应急管理局有关内设机构承担。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市应急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局与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市应急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市应急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市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灾害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市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市内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市林业园林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市应急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订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4.在煤炭、电力行业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1)市应急局承担煤炭生产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煤炭发展计划、投资审批初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淘汰落后产能、复产验收职责、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等煤炭生产相关管理职责。

(2)市发展改革委作为牵头部门,承担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规划。

(3)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煤炭、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应急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二)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承担全市应对较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综合性工作。负责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负责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工作,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全市减灾协调工作机制。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事故灾害和自然灾害预警和灾情信息的综合、研判。负责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信息的接收、分转和报送。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规划信息传输渠道,管理维护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三)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火灾防治监督科。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监督实施消防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五)救援救灾科。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水旱、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依法依规统筹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保障能力建设。组织参与对外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上级和市本级下拨救灾款物、应急救援装备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编制并实施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作和避难设施建设。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承担公众知识普及工作和社会动员工作。

(六)重点行业监督科。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旅游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承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贯彻落实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标准,指导和监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煤炭和煤矿安全监管科。拟订煤炭产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权限审批、核准、上报煤炭项目并负责建设管理,负责煤炭生产协调与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矿工程质量,负责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承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与利用工作,负责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指导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推进煤炭体制改革。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调查评估统计科。建立自然灾害和重大安全生产评估论证机制,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承担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灾情核查、调查评估工作。负责事故举报信息处置工作。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统计分析,负责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机关党委(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和干部人事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招录、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应急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保留工勤编制3名。

第六条 市应急局高新区分局,为市应急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负责高新区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行政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七条 市应急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乐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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